第四章 政策扶持、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按照国家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及我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第十条 建立省级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信息上报制度。省级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必须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并定期向省和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报送机构建设情况。有关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培训机构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商务厅每两年一次对培训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受训人员就业比例等培训效果。对考核优良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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